(2017)冀07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郭金河、李忠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金河,李忠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郭金河,男,194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忠兰,女,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委托代理人郭成全,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系李忠兰之子。再审申请人郭金河因与被申请人李忠兰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不服本院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冀07民终2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郭金河申请再审称,《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是由沽源县人民政府颁发,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调解协议》签订时,我已经72岁高龄,经常头晕眼花,头脑不清,签订协议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也未征得家庭成员同意。对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李忠兰存在欺诈胁迫,作为调解人的二道渠乡四号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特恳请贵院依法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李忠兰提交意见称,土地一轮承包时,我名下四人份额土地39亩,后外出交给郭金河代耕2人份额土地。二轮承包开始,郭金河将我的这2人份额土地登记在他名下签订了二轮合同,郭金河当时只有四口农业人口,土地却成了6人份额。签订调解协议时双方真实自愿,有乡村两级干部在场根据事实进行调解,郭金河事后反悔,调解协议有效,应当维持。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李忠兰曾与郭金河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明确记载“李忠兰2人集体土地承包权,原由郭金河耕种经营”,可以认定诉争的土地经营权原属李忠兰。郭金河主张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欺诈,故对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郭金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金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潇代理审判员 李志平代理审判员 周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卜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