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龙军、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军,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龙军,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王林,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军与被执行人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军与被执行人王林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龙军同意被执行人王林分期偿还所欠,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24执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