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沈卫萍、白兰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卫萍,白兰萍,苏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835号申请执行人沈卫萍,女,1981年10月19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职工,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白兰萍,女,1971年1月5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干部,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苏建锋,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干部,住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0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白兰萍、苏建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兰萍、苏建锋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白兰萍、苏建锋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帐号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