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宗辉、陈留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宗辉,陈留涛,宜东风,确山盛阳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宗辉,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留涛,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东风,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审被告:确山盛阳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宗辉。上诉人张宗辉因与被上诉人陈留涛、宜东风、原审被告确山盛阳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5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张宗辉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张宗辉于2017年6月14日收到该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宗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