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柴家新、张文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家新,张文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037号申请执行人:柴家新,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张文通,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柴家新与被执行人张文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文通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柴家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共执得执行款2837元,剩余执行标的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债权现已执行不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执203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孙启福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