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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329号 原告刑永红与被告王念、康海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永红,王念,康海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329号原告:邢永红,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代理人:周万平(特别授权),男,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念,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委托代理人:万明龙(特别授权),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海密,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永红与被告王念、康海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诉主体康海密基本信息不明,且主张的案件事实有误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邢永红负担。审 判 长  解 兵审 判 员  何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襄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