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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沈福劲等6人与潘国香等3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福劲,赵晓飞,姜兆辉,郑丕国,刁志民,李臣才,潘国香,杨晓晶,于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申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沈福劲,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晓飞,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姜兆辉,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丕国,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刁志民,男,1967年2月7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臣才,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六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东,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潘国香,女,1946年2月4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晓晶,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于冰,男,1992年6月4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沈福劲、赵晓飞、姜兆辉、郑丕国、刁志民、李臣才因与被申请人潘国香、杨晓晶、于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624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沈福劲、赵晓飞、姜兆辉、郑丕国、刁志民、李臣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侯维忠审判员  李大为审判员  沈维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