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超超与唐建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超超,唐建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程超超,男,生于1994年9月24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唐建禄,又名唐录,男,生于1984年11月22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程超超与被执行人唐建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陕10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超超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建禄赔偿损失10710.29元,并负担诉讼费2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建禄履行了10000元,剩余金额申请执行人程超超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10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