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瑞东与孙向东、毛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东,孙向东,毛维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285号原告:朱瑞东,男,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英,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向东,男,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毛维青,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东与被告孙向东、毛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瑞东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向东、毛维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瑞东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东撤回对被告孙向东、毛维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朱瑞东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