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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仲国勤、海宁市奥博纺织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国勤,海宁市奥博纺织厂,凌银千,凌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646号申请执行人:仲国勤,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执行人:海宁市奥博纺织厂。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永福村14组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82665132R。主要负责人:凌银千,厂长。公民身份号码:330423196207161830。被执行人:凌银千,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凌海萍,女,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仲国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海宁市奥博纺织厂、凌银千、凌海萍在(2017)浙0481执264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宁市奥博纺织厂、凌银千、凌海萍存款人民币36672元,诉讼费358元,执行申请费4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