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11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个明诉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个明,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191号之四原告李个明,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尧忠。被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学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个明诉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川0302民初11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对登记在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22号“浙江商城”的房屋产权证号为2015040304218房屋予以查封三年。原告李个明已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因原告已申请撤诉,本案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22号“浙江商城”的房屋产权证号为2015040304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耀雄审 判 员 林 洁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 员代 玉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