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武与张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张储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144号原告:刘武,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爽,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储君,男,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刘武与被告张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刘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