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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武与张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张储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144号原告:刘武,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爽,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储君,男,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刘武与被告张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刘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