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辛锡东、张永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辛锡东,张永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3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辛锡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永星。再审申请人辛锡东因与被申请人张永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8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辛锡东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张永星主张辛锡东向其借款3万元,并提交了由辛锡东签字、捺印的借条,张永星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中,辛锡东主张其向张永星借款的金额为15000元,另外15000元系其欠案外人周某的款项,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反驳主张,原审对此不予采信。再审审查中,辛锡东又主张其签署的3万借条中有11000元系向案外人周某的借款。但周某在本案调查中否认经张永星指示或许可向辛锡东出借11000元款项,由辛锡东一并向张永星签署借条。另外,辛锡东在申请再审中主张的11000元与原审中的主张的数目不一,前后矛盾,故审查不予采信。经审查,辛锡东申请再审的其他理由亦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辛锡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