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勤振、李先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勤振,李先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482号申请执行人吴勤振,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李先富,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3567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勤振与被执行人李先富(2017)浙1081执4482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先富有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50弄2幢一单元601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先富与他人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50弄2幢一单元6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248268】,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詹文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荣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081执4482号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3567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勤振与被执行人李先富(2017)浙1081执4482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浙1081执4482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查封被执行人李先富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50弄2幢一单元6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248268】,期限为3年。附:(2017)浙1081执4482号之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经办人:詹文渊联系电话:8176****法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收件人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地点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文件签发人送达人收到日期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备注(2017)浙1081执4482号执行裁定书年月日(2017)浙1081执44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年月日备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