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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襄阳美格丽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喻根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美格丽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喻根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096号原告:襄阳美格丽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根忠,男,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美格丽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喻根忠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美格丽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美格丽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美格丽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93元,由原告襄阳美格丽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