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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敏诉被告七台河市桃山区鹏润衣世界服装批发城提供劳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台河市桃山区鹏润衣世界服装批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684号原告李敏,女。被告七台河市桃山区鹏润衣世界服装批发城。地址,七台河市桃山区中心商业城一楼。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七台河市桃山区鹏润衣世界服装批发城提供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明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赛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