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与王茹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王茹茹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88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新区金城大道**号,确认送达地址同上。法定代表人:呼玉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茹茹,女,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诉被告王茹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以已与被告王茹茹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