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陶昆防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陶昆防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947号原告:安徽陶昆防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全世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跃东,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召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原波。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戴彬彬。原告安徽陶昆防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陶昆防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陶昆防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陶昆防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减半收取为1713元,由原告安徽陶昆防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晨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