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区支行、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区支行,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田东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00号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区支行,地址:陵县唐城路4号御府花都。负责人:潘春芳,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陵县经济开发区北辰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田宝东,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地址:陵县镇东关村。法定代表人:李晓丹,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东宝,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城区。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及申请人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执行人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田宝东、杨玉臣、李凤廷、赵金江在该公司股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股份过户、转让、抵押等一切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惊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