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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周会艳、赵纯民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周会艳,赵纯民,路宝玲,赵纯良,王昆,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冀0322执7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住所地昌黎县碣阳大街中段富贵家园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党福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会艳,女,汉族,1972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纯民,男,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路宝玲,女,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纯良,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昆,男,汉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红梅,女,汉族,1985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王昆、张红梅、赵纯良、路宝玲、周会艳、赵纯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纯良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纯良银行存款人民币66604.5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程玉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邱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