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周会艳、赵纯民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周会艳,赵纯民,路宝玲,赵纯良,王昆,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冀0322执7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住所地昌黎县碣阳大街中段富贵家园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党福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会艳,女,汉族,1972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纯民,男,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路宝玲,女,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纯良,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昆,男,汉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红梅,女,汉族,1985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王昆、张红梅、赵纯良、路宝玲、周会艳、赵纯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纯良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纯良银行存款人民币66604.5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程玉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邱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