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民申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邱美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漠沙镇坡头村委会阿洛底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美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漠沙镇坡头村委会阿洛底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6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美珍,女,1962年6月9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漠沙镇坡头村委会阿洛底小组。负责人:杨建波,组长。再审申请人邱美珍因与被申请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漠沙镇坡头村委会阿洛底小组(以下简称阿洛底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4民终5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美珍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新平县土地承包合同书登记薄》已经明确载明承包面积为0.42亩,四至界限为东至荒地,南至小组李文彬界,西至甘永云界,北至坟子(实际是房子)。该证书与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申请人提交的调解笔录也可证书该地块属于其,故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6份证人证言、1份调解笔录及1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等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双方诉争的土地属于其所有,阿洛底小组建盖的公益房占用了申请人家的部分土地,补偿费应属于申请人所有。本案双方争议的土地是在申请人的承包合同面积范围内,权属清楚,系承包土地被占用引发的征地补偿款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阿洛底小组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客观公正,请依法驳回邱美珍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邱美珍提交的《新平县土地承包合同书登记薄》虽载明阿落底房后0.42亩土地,但该承包登记薄上载明的四至界限中,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指认和开庭审理,北至坟子无法核实,邱美珍所主张的承包地的具体地块和位置不明,双方诉争的土地是否包含在邱美珍的承包地中也无法核实。据此,原审法院以本案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裁定驳回邱美珍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邱美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美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鲍 蓉审判员 杨雪娅审判员 赵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