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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就业管理服务处与王颖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王颖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498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100347269010XX,住台州市黄岩天长南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彭森义,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颖殊,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台州市黄岩区就业管理服务处为与被告王颖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区就业管理服务处于同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区就业管理服务处负担。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卢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