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宏亮与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亮,王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937号原告:王宏亮(别名:王师师),1959年1月21日。被告:王明明,1967年1月13日。原告王宏亮与被告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宏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4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5年1月2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35840元及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共计9984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因修房子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六万四千元,当初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5,口头约定分三个月后还清。但被告借款至今一直偿还(有6年余),2015年1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认可被告欠利息一万两千元。原告因经济拮据多次联系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推诿不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持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经本院按诉状所载地址邮寄有关诉讼材料,邮递员因联系不上被告,退回。本院依法向原告下达缴纳公告费通知,原告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准确,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宏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9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健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