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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4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贵臣与赵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贵臣,赵兴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349号原告高贵臣,男,195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赵兴雲,男,汉族,现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臣与被告赵兴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贵臣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贵臣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