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贵臣与赵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贵臣,赵兴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349号原告高贵臣,男,195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赵兴雲,男,汉族,现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臣与被告赵兴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贵臣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贵臣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