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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8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依柔包覆纱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情缘针织有限公司、杨光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依柔包覆纱有限公司,义乌市情缘针织有限公司,杨光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8474号原告:义乌市依柔包覆纱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任安忠。委托代理人:吴茂湖,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秀秀,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情缘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下朱宅村A区25幢2号。法定代表人:杨光术。被告:杨光术,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原告义乌市依柔包覆纱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情缘针织有限公司、杨光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傅多娇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月17日、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依柔包覆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茂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情缘针织有限公司、杨光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依柔包覆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358874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曾经有买卖业务往来,2016年7月10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16年7月10日为止,义乌市情缘针织有限公司、杨光术共欠义乌市依柔包覆纱有限公司原料款391874元。后二被告支付了货款33000元,尚欠358874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情缘针织有限公司、杨光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依柔包覆纱有限公司货款35887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义乌市情缘针织有限公司、杨光术负担。保全费2365元,由原告义乌市依柔包覆纱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多娇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人民陪审员  黄以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