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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以勤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以勤,荆门市东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刘以勤。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树。申请执行人刘以勤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鄂0802民初19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支付刘以勤本息95893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树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XX号CXX栋幢-XXX号、XXX号、XXX号、XXX号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树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XX号CXX栋幢-XXX号、XXX号、XXX号、XXX号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懿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