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5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吴锐、刘本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吴锐,刘本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650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意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女。被告:吴锐,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宿迁市。被告:刘本红,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宿迁市。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锐、刘本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闵 郁审 判 员 茅建中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佳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