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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5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吴锐、刘本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吴锐,刘本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650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意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女。被告:吴锐,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宿迁市。被告:刘本红,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宿迁市。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锐、刘本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闵 郁审 判 员  茅建中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佳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