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伟与深圳掌航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深圳掌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734号原告:周伟,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深圳掌航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94547U,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道迎龙路高雅工业苑3栋401。法定代表人:向安安。原告周伟诉被告深圳掌航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伟撤诉。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金佳慧书 记 员 张睿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