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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昌明与被上诉人李永学、余炬儒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昌明,李永学,余炬儒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昌明,男,汉族,1959年1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群,内江市东兴区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学,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贵荣,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炬儒,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上诉人陈昌明因与被上诉人李永学、余炬儒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昌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裘南晶审 判 员  易小峰代理审判员  夏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