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肖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709号原告:肖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其余1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