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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肖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709号原告:肖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其余1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