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付守义、林存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守义,林存海,王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付守义,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林存海,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王宇娟,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付守义与被执行人林存海、王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延中民二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林存海、王宇娟支付姜秀猛欠款1230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44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付守义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执结。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延中民二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