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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付守义、林存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守义,林存海,王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付守义,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林存海,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王宇娟,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付守义与被执行人林存海、王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延中民二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林存海、王宇娟支付姜秀猛欠款1230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44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付守义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执结。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延中民二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