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宏鑫诉被告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宏鑫,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596号原告:何宏鑫,男,汉族,农民。被告:彭峰,男,汉族,居民。原告何宏鑫诉被告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经审查,被告彭峰住所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路500号,原告何宏鑫对被告彭峰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彭峰的住所地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管辖,双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宏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凌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双祁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