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仲錂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仲錂,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12日,定西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定西市安定区。1998年6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定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9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20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仲錂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仲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仲錂在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金谷宾馆”门口向吸毒人员龙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计0.2克。2016年1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仲錂在定西市安定区南环路恒正大桥西侧桥头向吸毒人员郭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郭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04克。2016年11月18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定西市安定区南环路恒正大桥西侧桥头将被告人陈仲錂抓获,当场从陈仲錂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09克。综上,被告人陈仲錂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33克。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理化检验报告,辨认、查获、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清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仲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仲錂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3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仲錂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仲錂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陈仲錂系毒品再犯,建议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仲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人民陪审员 刘军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