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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市聚味堂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市聚味堂食品有限公司,孙艳华,彭华丽,胡磊,李志勇,陆娜,李锐,胡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招行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68361863-4。法定代表人:卜廷川,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聚味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科技开发区祥和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67261795-1。法定代表人:孙艳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孙艳华,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彭华丽,女,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胡磊,男,1973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李志勇,男,198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执行人:陆娜,女,198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李锐,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胡晓红,女,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执2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锐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房产;李志勇、陆娜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产、陆娜名下位于合肥市肥东龙岗开发区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