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146号原告:赵某,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马某,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年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18元,保全费1104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