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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146号原告:赵某,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马某,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年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18元,保全费1104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