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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曲拥军、杨小萍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杨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11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刘绍义被执行人:曲拥军,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小萍,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申请执行曲拥军、杨小萍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炎峰审 判 员 :韩智海代审判员 :宋一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