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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283孙家芹与淮安市淮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家芹,淮安市淮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家芹。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民(系孙家芹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吴怀熊。上诉人孙家芹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淮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淮安区环卫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03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家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淮安区环卫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3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晓明审 判 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