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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单益永与钱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益永,钱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单益永,男,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钱海军,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单益永与被执行人钱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