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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镇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镇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23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镇锋,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镇锋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镇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7月,被告人朱镇锋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黄某。在交往过程中,朱镇锋以介绍售卖一辆海南马自达牌M6二手小轿车给黄某为由,先骗取黄某购车款人民币55000元。随后,朱镇锋又以购买汽车保险、油费、路桥费等理由先后骗取黄某人民币1011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朱镇锋骗取被害人黄某合计人民币65110元。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朱镇锋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证人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转账截图;搜查笔录及扣押、移交清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朱镇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镇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镇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镇锋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镇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朱镇锋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朱镇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朱镇锋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镇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冰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雅微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