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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1812号原告:李某,女,2009年9月2日出生,住沛县沛城镇。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住沛县沛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银,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5号。负责人:王树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立军,男,1985年3月17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女,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李某诉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交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夫彬人民陪审员  郝敬利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