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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谭均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16号罪犯谭均,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12日,四川省达州市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南法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未缴纳);责令与他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943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2017年7月20日,重庆市三合监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材料。本院认为,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在本院作出对罪犯谭均减刑裁定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撤回(2017)三合狱减字第423号减刑建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