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谭均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16号罪犯谭均,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12日,四川省达州市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南法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未缴纳);责令与他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943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2017年7月20日,重庆市三合监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材料。本院认为,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在本院作出对罪犯谭均减刑裁定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撤回(2017)三合狱减字第423号减刑建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