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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吕改艳、金保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改艳,金保龙,丁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改艳,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保龙,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传荣,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茂,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吕改艳因与被上诉人金保龙、丁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改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改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54.50元,减半收取1477.25元,由上诉人吕改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王宇堂审 判 员 卞新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胡玉巧书 记 员 张明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