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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行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邵丽霞与镇江新区丁卯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丽霞,镇江新区丁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11行终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丽霞,女,汉族,1965年2月7日生,,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新区丁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镇江市丁卯街道纬三路。法定代表人潘云,该街道办事处主任。上诉人邵丽霞诉被上诉人镇江新区丁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丁卯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191行初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邵丽霞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告丁卯街道办提出《行政裁决申请》,申请该街道办依法裁决邵丽霞及其家属在2010年征地前属于丁卯街道横山村委会上欧村民小组内的农业户口。丁卯街道办于2016年12月12日向邵丽霞书面答复称该街道办不具备对申请事项进行行政裁决的职能。镇政规发〔2009〕8号《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农业人口统计台账建立的一般程序:首先由村民小组统计填报,并由村民委员会汇总张榜公示,经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机构审核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由镇人民政府分别报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邵丽霞据此认为丁卯街道办对农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具有裁决权,其不履行行政裁决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原审法院认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被告作为地方街道办事处,是否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行政裁决权,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目前并无法律明文授权街道办事处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行政裁决权。《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农业人口统计台账建立的一般程序,载明由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机构审核确定,该审核确定职责不能等同于被告具有独立行政裁决权。故本案被告丁卯街道办对原告申请事项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该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原告申请事项的行政裁决职能。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邵丽霞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邵丽霞上诉称:《保障办法》是市政府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所有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均应遵照执行。依据该《保障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农业人口统计台账的审核确定权属于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因此被上诉人有对上诉人农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裁决权。因此,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丁卯街道办未提出答辩意见。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将当事人在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无异。本院认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裁决由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权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提出。本案中,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行政裁决权,《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农业人口统计台账由本区域村民小组统计填报、村民委员会汇总张榜公示,经镇(或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机构审核确定,故被上诉人不具有上诉人所申请事项的独立行政裁决职能,其对上诉人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邵丽霞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邵丽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肖 雄审判员 曹 英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艺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