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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6095号原告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谢志强。委托代理人邱铭钧,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徐刚。原告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8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霍 云 波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人民陪审员 钟 惠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曹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