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756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江都区,现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范某,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