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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756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江都区,现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范某,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