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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振全、张华民间借贷纠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全,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446号申请人:张振全,男,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被申请人:张华,男,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申请人张振全与被申请人张华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振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华的个人工资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振全以3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华的个人工资账户,期限为2018年12月30日前。案件申请费58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柳金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斯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