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与孙灿杰、孙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孙灿杰,孙炎山,孙铁铿,孙国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893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张坂街。负责人:张振阳,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杰阳,男,该社职员。被告:孙灿杰,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孙炎山,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孙铁铿,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孙国福,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与被告孙灿杰、孙炎山、孙铁铿、孙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四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家谋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