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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710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内蒙古博雅装饰木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呼铁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北戴河培训中心、天津市呼铁华通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博雅装饰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呼铁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北戴河培训中心,天津市呼铁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7101民初81号原告:内蒙古博雅装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北宏远电气楼后包头市东环纸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琴,内蒙古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呼铁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北戴河培训中心,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驼峰路4号。法定代表人:邢少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呼铁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洞庭路76号恂园小区4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陈捍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北侧铁鑫大厦。法定代表人:温晓杰,该公司总经理。内蒙古博雅装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公司)与天津市呼铁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北戴河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天津市呼铁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鑫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博雅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雅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需要查明三被告的归属关系为由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博雅装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8元,退还原告内蒙古博雅装饰木业有限公司。审判员  宋汝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才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