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徐成兵、徐玉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徐成兵,徐玉林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793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卉,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成兵,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徐玉林,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成兵、徐玉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张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慧书 记 员 张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