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XX洲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刑初374号被告人XX洲、唐某富盗窃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了(2017)苏0591刑初374号刑事判决。现因被告人XX洲、唐某富于2017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为明确刑期起止日期,特此补充裁定如下:1、原判决书第4页第3行“刑期终止日予以顺延”后;现补充:“,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2、原判决书第4页第8行“刑期终止日予以顺延”后;现补充:“,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审判员 童 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濮天赠 来源:百度“”